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
一.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巴氏量表 線上立即檢測)
二.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 24 小時照護者。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巴氏量表為 30 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 過 35 分】
★被看護者年齡滿 80 歲以上 未滿 85 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巴氏量表為 60 分(含 分(含 60 分)以下】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1)、診斷證明書附表之各類病症及病情打勾處須蓋醫師戳章

(2)、頁與頁之間須蓋騎縫章

(3)、診斷證明書(正頁)須蓋醫院大章,打勾處須蓋醫師戳章(開立之日起 1 年內為有效期限)
 

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 1 人:

(1)、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1. 被看護人之配偶
2.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4. 一親等之姻親。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者在我國
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 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
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
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
代為履行。
 
1.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2.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3. 被照顧人戶口名簿(同戶籍則免)...影本一份
4. 被照顧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5. 以下四擇一:
  1.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 ) ...正本一份
  2.輕度失智症、中度吞嚥機能失去功能、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各一份
 

3.長期照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繳費收據

 (收據服務項目代碼:BA、BB、BC)...正影本各一份

 

4.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

 (1 年內臨床失智症評估量表(CDR)1 分以上)...影本一份

6. 聘工詳情表(由本公司提供表格)...正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