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管字第 1120508500A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11 期
相關法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3-1 條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版)
就業服務法 第 46、55 條(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要  旨: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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