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70504011號

附件:如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
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
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部長  許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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