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91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新增林新醫療社團法人烏日林新醫院列入「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部長 許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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