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家庭看護工國內求才月薪3.2萬元 即日生效  
日期:2019-01-14
勞動部10日公告核釋雇主辦理國內求才招募本勞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製造及營造除外)
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其中修正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月薪調至3萬2,000元至3萬5,000元、
海洋漁撈工月薪調漲至新台幣2萬5,000元,及廚師月薪調漲至3萬8,200元。
勞動部說明,配合108年基本工資月薪調漲至2萬3,100元,同時加上每月就業安定費數額1,900元,所以
海洋漁撈工國內求才月薪調漲至新台幣2萬5,000元;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則是比照衛福部先前發函
要求機構雇用本國照服員薪資最低3萬2,000元;廚師則是依據106年7月職類別薪資調查經常性薪資月薪
3萬8,128元,因此將月薪2萬7,000元大幅提高至3萬8,200元。勞動部108年1月10日公告核釋就服法第47條
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
並自即日起生效:一、海洋漁撈工:新台幣2萬5,000元。二、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新台幣3萬元整。
三、機構看護工:新台幣2萬7,500元。四、家庭幫傭:新台幣3萬元。五、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
新台幣3萬2,000元至3萬5千元。六、屠宰工:非特殊時程者為新臺幣2萬6,000元;特殊時程者(午後10時
至翌晨6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1小時以上者)為新臺幣3萬元;七、外國籍雙語人員:新
台幣2萬5,000元至3萬元。八、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新台幣3萬8,200元;相關工作人員為勞基
法規定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4023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