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失聯移工、非法雇主仲介 自首可減免處罰 移民署減免處罰新規上路 盼緩解人力負擔  
日期:2024-04-02
根據移民署統計,今年2 月在臺失聯移工人數為8 萬5,229 人,較前一個月下降718 人;為減緩移工失
聯的情況,彌補查緝人力的不足,移民署有針對特殊情況、特殊對象的處罰減免,鼓勵包括移工、非
法仲介向治安機關或行政機關自首、檢舉不法。
依據移民署訂定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
減免處罰標準」),該標準第二條,協助或雇用外國人在臺灣從事與停留/居留許可不符的活動,或
是藏匿、收容或隱避外國人使其從事不法活動的非法仲介或雇主、非法居留的失聯移工,如果主動向
治安機關或行政機關自首,罰鍰可以減輕二分之一。如果自首時提供資料檢舉其他違反上述法規的共
犯或幫助犯,而且確實查獲,內政部可免予處罰。但為了避免遭到濫用,處罰減免以一次為限。
另外,按照「減免處罰標準」第三條的規定,原先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要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的罰鍰,但如果符合特定情況,罰鍰就可以減輕二分之一,跟失聯移工較為相關的情況有:(
一)八十歲以上。(二)要撫育在臺灣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並提出資料佐證。(三)因身心障礙
或罹患重大疾病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經國合格醫師開立診斷證明者。(四)因懷孕或生產、流產而
無法搭乘飛機或船班,並且提出證明文件。前述二、三、四的情況仍有但書,必須是在逾期停留或居
留的六個月內,才得予以減輕處罰。
「減免處罰標準」的第四條則規定,如果是因為遭到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因此在台灣逾期居留,可以
免予處罰。同一條第二款則規定,如果逾期居留者提供事證檢舉,協助治安機關查獲非法收容外國人
從事工作或媒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者是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以
及自己的名義聘僱外國人為其他人工作等《就業服務法》所禁止的行為,那麼檢舉人可以免罰。
同樣,如果非法居留的外國人檢舉,協助查獲有人讓逾期居留的移工從事不法活動,加以而容留、藏
匿或隱避的行為,也可以免罰。除此之外,因為天然災害、疫情、重大事故、遭受酷刑、殘忍和不人
道待遇,或是因為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逾期居留者,若能提出相關資料佐證,內政部也得免予處罰。
而政府若有辦理特殊專案,比如2023 年2 月至6 月推動的「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
案」,適用專案的對象也能予以免罰。
移民署已於2 月29 日發布這份新的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並於3 月1 起施行,施行效果有待3 月以後的
失聯移工數量變動進一步評估。詳細條文與說明可參閱移民署公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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